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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贷款纠纷诉讼的时效有多久?

时间:2019-07-18 14:48 来源:未知 作者:Ta Tou
  一、贷款纠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?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”,“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”。因此,在民间借贷中,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。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,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。对于上述两种情况,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统一,并未产生歧义。但司法实践中,另出现了一种例外情形,即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,发现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,但债务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。在此情况下,对于法院应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,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。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;有的则认为,被告未作抗辩,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,法院保持中立,不应主动适用。
  二、民间借贷有哪些法院管辖?
  被告住所地
  被告为自然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  合同履行地
 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,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“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”有两种情形:一是出借人所在地,二是借款人所在地。也就是说,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,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,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  三、银行借贷纠纷主要有哪些?
  (一)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,不信守合同,信誉低下,合同到期后,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。有些企业、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,也使得银行对于谁是借款人不能判断,造成纠纷。
  (二)借款人经营亏本,没有偿还能力,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另外,借款人为躲避债务,外出打工,没有确切地址而导致欠款不能归还,信用社为此起诉的也不在少数。
  (三)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,有还款能力,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,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,且担保人不止一个,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,按照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承担还款责任,但绝大多数担保人,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欠缺,弄不清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,认为借款人应先还款,造成纠纷。
  (四)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,履行合同困难。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, 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、资不抵债,无力偿还贷款。
  (五)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。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,利用虚假证明,私刻他人印章,伪造保人手续等手段骗取国家贷款。